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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来源:安博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6-03-16 10:53:02

  2025年4月,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实名举报,淘宝店铺“阿乐的线上商店”销售假冒“欧克利”(注册商标)品牌服装。该局联合祁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标有“欧克利”等5个国际大品牌服装1600 余件,货值达527万余元,同时查获二次加工专业工具。经查,当事人温某借他人身份证注册经营主体,形成跨平台的假冒商品销售团伙,涉案人员含多名亲属,销售渠道涉及多个平台,订单量达数万件;且有犯罪前科人员在缓刑期间继续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年6月,该案被移送至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温某等3人被刑拘,2人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分析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巩啸震】这是一起典型的由行政投诉线索深挖出的跨平台、家族式、规模化制售假货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全部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该案对网络销售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强的震慑与警示意义。(张颖)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山西某控输配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榆次区某小区承接电器安装供应时,低价进购假冒德力西(注册商标)的电器来安装,其中多栋楼栋安装的154台自动转换开关、148台控制与保护开关、3台浪涌保护器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10.2万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五年内存在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巩啸震】王某在居住小区电器安装供应中,使用并销售假冒德力西的电器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件侵权事实清楚,且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对行业从业者具有非常明显的警示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作出了40万元的高额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打击态度。(李娟)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该县公安局线索,和顺县某熟食店购进了个人私自屠宰且未经检疫的牛肉,检查发现该店56.25kg牛肉没办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货凭证及检疫合格证明,当场对该批牛肉实施扣押并下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经调查,2025年5月20日该店以21元/斤的价格从某个人处购进57kg未经检疫牛肉,货值2400元,牛肉缩水后剩余 56.25kg且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食品未销售、未造成人身健康及财产受损,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56.25kg未经检疫牛肉、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商家经营未经检疫肉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红线。本案商家贪图便宜购进“黑牛肉”,虽未售出仍遭重罚,这给所有餐饮从业者敲响警钟:法律红线不可越,侥幸心理不可有。进货查验绝非走过场,而是经营者的“护身符”。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一旦引发安全事故,面临的将是严厉刑责。(王爱媛)

  【案情简介】灵石县翠峰镇某个体眼镜店,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2025年1月,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迅速核查,现场查获多款隐形眼镜护理液,均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太原购进涉案产品,同年12月售出2瓶,违法来得到的30元,涉案货值较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并提供证据,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涉案护理液、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建国】隐形眼镜护理液属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实行严格许可管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小额营利无证经营,虽涉案金额小、配合整改,仍被处以罚款,充足表现“违法必究、过罚相当”原则。在此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主动办理资质许可,规范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消费者选购有关产品,应选择持证正规商家,守护自身健康权益。(闫淑娟)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群众举报,立即对辖区一豆制品坊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个体工商户生产车间环境脏乱、设备积灰、杂物乱堆。执法人员在库房内查获冒用某专业合作社厂名厂址的纸质标签3.72斤、各类包装袋4250个,以及标注该合作社信息的大豆素肉牛排丝5袋。涉案货值金额3350元,违法来得到的3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50元及涉案食品、标签、包装袋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建国】食品标签真实规范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严禁虚假标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该豆制品坊无视法律规定,生产环境不达标,还欺骗消费者,既扰乱市场秩序,又危害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彰显了守护食品安全的坚定立场。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严把生产环境、标签标注关,自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消费者如发现食品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闫淑娟)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寿阳县某泰花园社区物业开展转供电加价专项检查,发现寿阳县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居民电费价格为0.4998元/千瓦时,超出山西省规定的0.487元/千瓦时的转供电居民电价标准,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共超收电费23365元。执法人员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立即整改,2025年6月该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8月前将超收费用全额退还。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退费且未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3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巧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超出规定价格收取电费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张凯鹏)

  【案例分析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本案中,执法机关对居委会违规收取水费的行为作出处罚,既体现法律惩戒性,也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张颖)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榆次区安宁街道某美容美发店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发彩、浩鑫、莱欧等品牌的29盒染发膏均已超过有效期,且过期化妆品与正常化妆品混放,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过期染发膏货值金额129.9元,因按套餐结算故无单独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台账及供货商资质,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29盒过期染发膏、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茂诚】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非间接接触人体皮肤,其质量安全关乎消费者健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时进行检查并立即处理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本案中,该店将过期化妆品与正常产品混放,暴露出日常管理漏洞。尽管涉案货值不大且当事人配合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零容忍。经营者须将进货查验、定期清理等制度落到实处,守住化妆品安全底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史俊杰)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麻田镇某村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其购进药品时未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制度,未对部分药品进行验收登记,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5月复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未按要求整改,仍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危害后果轻微。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壮琴】药品购进验收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该卫生室被责令整改后仍不落实,暴露出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轻视。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群众广泛,药品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屡教不改”行为依法处罚,既是对当事人的惩戒,更是对全行业的警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将责任落到实处,才能筑牢基层药品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史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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